抵押權流抵是什麼?流抵的東西還拿得回來嗎?如何避免流抵?

抵押權流抵是什麼?流抵的東西還拿得回來嗎?如何避免流抵?

房屋貸款相關知識 13509

抵押權之流抵約定:

流抵約定基本上和普通抵押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之處在於,雙方可以約定,在債務到期但未清償的情況下,抵押物不需要經過拍賣,而是從到期日起,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設定流抵約定的方式是:

(1) 雙方需簽署書面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可在各縣市政府網站下載),並需紀載流抵約定。

(2) 持有契約書和其他必要文件(可參閱各縣市政府網站上的說明),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3) 詳見民法第758、873-1、第878條。實行方式是,在債務到期但未清償時,債權人可以憑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請求辦理過戶登記。

什麼是「抵押」?可分為哪些種類?

抵押(mortgage)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作為抵押擔保,通常用於購買房屋或申辦借款。抵押可分為兩種類型:「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有抵押借貸是指需要提供抵押品作為擔保,而無抵押借貸則不需要,以下便將兩者做解釋:

無抵押借款

無抵押貸款,也就是信用貸款,是指不需要任何抵押物作為擔保,只需要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申辦貸款

有抵押借款與常見抵押物/抵押財產

有抵押借款是指需要提供抵押物或抵押財產作為擔保,常見的抵押物/抵押財產包括房屋、土地、汽車、機車等。通常有提供抵押品的貸款,可以申請到更高的額度,利率也有更多可討論的空間。

貸款價值比是什麼?

計算公式:貸款價值比=貸款金額/評估價值

貸款價值比(LTV)指的是貸款金額與抵押物價值之比。用於衡量貸款和抵押物之間的比例。金融機構會使用這個比率來評估借款風險,來決定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假設你想買一套價值800萬台幣的房子(此房價是在市場上的預估價值),銀行會告訴你,他們只能給你80%的錢款也就是8成的房貸,剩餘160萬就是頭期款的部分。

這裡的80%就是LTV,此時銀行會向你支付640萬的抵押貸款,你需要再自掏腰包支付160萬後才能購買房屋。

在美國,大多數報告的貸款價值比率(LTV)是低於80%。但在某些情況下,LTV是會超過80%這個比率,並且比例可能會更高。

對於LTV,我們需要了解的一點是——LTV的比率越高,風險就越大。因此, 倘若貸方給你更高的LTV,這意味著它具有更多的潛在風險,這就是利率會更高的主因 。

看似借款人嘗到了甜頭 ,其實當LTV越高時,貸款成本就越高,且隨著貸款風險越大( 由於 貸款人要支付更多利息),利率也就越高。 比如,一個借款人以95% 的LTV從銀行借款,則其支付的利率至少比LTV 為75% 的借款人要高出1%。

抵押權是什麼?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

債權人可以在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不動產,用拍賣的價錢來償還債務。

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就是規定上面所述的內容。

具有物上代位性

如果抵押物遭到毀損或滅失,抵押權人有權索取賠償金,而該賠償金將成為新的抵押權標的物,抵押權人可以透過這筆賠償金來償還債務,這樣的權利稱為「物上代位性」或「代物擔保性」。。

例如抵押之房屋因第三人之過失侵權行為而失火燒毀,抵押物雖已滅失,抵押人對該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成為抵押物之代替物。

抵押權人在全部債務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抵押權的種類有哪些?

抵押權又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不動產提供為擔保,並且在一定範圍內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這種抵押權是為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而設定,實際債權額在結算前並不確定,如果實際債權額不及設定的最高額,則按實際債權額計算。

普通抵押權就是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不動產作為擔保,在債務到期時未清償時可以聲請法院拍賣該不動產來優先償還債務。

抵押權有哪些設定方式?

透過以下4點可以辦理抵押權設定:

申請:向單位申請貸款並評估貸款額度、利率、年限等。

簽約:按照合約上的約定簽署合約,完成簽約後進行登記。

設定:準備抵押權所需的資料和文件,向地政局提出登記需求。

結案:完成設定後會收到抵押權他項同意書,這意味著登記已完成。

透過抵押合約而設定

通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簽訂的抵押合約而設定。

抵押合約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間為了建立抵押權而簽訂的合約,根據這個合約而形成的抵押權稱為約定抵押權。根據法律規定,有些抵押合約需要進行抵押物登記才能生效,而其他抵押合約登記則是保護抵押權對抗第三人的條件。

法定抵押權(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

法定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特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根據法律規定自然產生的一種抵押權。不需要當事人合意設定,也不需要登記才能生效,它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抵押權的規定。而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之工作物,或為此等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是民法對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債權所設之法定抵押權,民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抵押權有哪些實現條件?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是否按期償還債務是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債務人尚未履行債務:只有在債務人因自己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得到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得到清償是由於自己原因造成的,那麼抵押權人就不能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有效存在:如果抵押權無效或被撤銷,則無法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方法?

變賣:可以說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 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根據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變賣。

拍賣:也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採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如有條件採取拍賣方式時,應當首先採用拍賣方式。

以抵押物實物折抵債務(需要有當事人的協議)

流抵的東西還拿得回來嗎?

通常情況下,被流抵的財產一旦被拍賣或變賣,就不能再拿回來了。當然,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在拍賣或變賣前或後清償債務,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抵押權人可能會在法院的指導下撤回拍賣或變賣,抵押物可能被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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